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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通事故律师解析: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和划分的?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接警后,可根据交通事故的复杂程度,决定以简易程序或是一般程序作出事故认定。

  1、简易程序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以及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警按简易程序处理,当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共同要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认定书上。

  2、一般程序

  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通常要经过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固定提取或保全现场证据材料、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的过程,对于需要进行酒精含量检验、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的,交警部门应将有关检定结论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多数可以在1个月内完成,重大疑难的事故认定通常在2个月内也会有结果。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了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还由交警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交通事故的事实,但不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

  3、复核程序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部门经由一般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不服,可以且只能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与主要证据。

  复核的结果有两种,一是维持原责任认定,二是撤销原事故认定,由原交警部门重新作出认定。重新作出的责任认定,不能再次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如果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复核程序终止,有关事故责任的比例由受诉法院最终确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该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

  1、标准中“确定责任一”列举了一方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过错情形;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只有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为同等责任。

  2、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时,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严重过错),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一般过错),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当事人责任。

  3、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过错行为的,再根据“确定责任三”加重其一级责任。

  4、对于“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5、对于责任确实无法确定的,由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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