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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告诉你,车祸赔偿款应该向谁要?

  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并不是如普通老百姓想象的谁把人撞了,谁就会承担赔偿款。事实上,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中,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的人可以有几个、甚至于十几个,具体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包括如下一些,他们可以单独或是同时存在于一个事故索赔案件中:

  1、交通肇事者

  作为侵权直接的责任人,肇事者通常都会对受害人承担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2、交通肇事者的单位

  当交通肇事罪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

  如果肇事机动车为租用或借用而来,且租用人或借用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如涉及车辆存在固有障碍而未予告知,那么,租用人或借用人将对事故承担事故责任。

  4、车辆被挂靠人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可主张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出现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若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那么受害人可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车辆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驾驶培训单位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可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8、道路管理部门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道路的管理过错有关系,那么受害人可在一定承担上要求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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